各处(室)、分院(部):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结合我院实验室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现将《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印发你们。
特此通知。
附件: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
实验实训中心
2017年11月17日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秩序,及时发现和消除不安全隐患,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1992年国家教育委员会令第20号)等相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验室具体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我院所有通用实验室及各类专业实验室。院内的其他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按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我院开展实践教学、实验实训、科研等活动的所有实验场所。
第三条我院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认真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安全法律法规,结合本院实验室具体实际情况,制定各项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及应急处置预案。
第四条各单位应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师生员工的安全意识和技能。
第五条学院应当贯彻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六条学院将实验室安全纳入年终考核内容。对未依法依规履行实验室安全职责,违反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或擅自挪用、损坏实验室器材、设施等的情况,学院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对于屡教不改或造成损失的,应根据情节轻重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通报批评或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第七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分院及学生,应当追究分院领导和实验实训中心负责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八条实验室安全工作应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落实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级负责制。
第九条各分院主要负责人是学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实验实训中心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分院主管领导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学院每年与各分院签订实验室安全工作责任书(见附件)。
第十条实验实训中心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管理职能部门,按照上级主管部门和学院的要求,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全院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
1.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我院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
2.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3.组织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精神;
4.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宣传、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
5.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责任人,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院上级领导研究决策。
第十一条实验实训中心主任是我院实验室管理责任人,其职责为:
1.负责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完善,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
2.结合教学、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定期组织各分院实验室安全负责人、实验室管理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检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对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检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汇报,并及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组织、督促教师做好实验室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汇总后报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
7.定期、不定期开展实验室内务检查和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8.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实验室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
第十二条各分院主要负责人是我院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协助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建设完善工作;
2.协助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做好实验室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工作;
3.协助实验实训中心领导组织实验技术人员、实验室教师及相关人员学习实验室安全知识,增强安全意识;
4.督查实验室工作人员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各项制度、规定、安全操作规程执行情况,对违反行为进行纠正;
5.对实验室设施、设备安全性进行督查,对发现的危险源和危险点等不安全因素及时向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分管实验室院领导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6.协助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做好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性评估的申报工作;
7.协助实验实训中心领导开展实验室各项安全检查,并督促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第十三条各实验管理人员是所辖实验用房的安全管理人,其职责为:
1.接受有关部门组织的安全培训,具备相关安全知识和技能;
2.负责所辖实验用房的日常安全管理和内务管理;
3.建立所辖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仪器设备、低值易耗品等台帐);
4.做好所辖实验室的日常安全巡查工作,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汇报,并采取有效防范措施;
5.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措施,检查整改效果;
6.完成实验实训中心领导交办的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四条实验指导教师是所指导实验项目的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
1.向学生告知实验操作流程并提出要求;
2.向学生告知实验中存在的不安全因素及防范措施;
3.加强实验过程的巡查,对不规范的操作及时制止并纠正;
4.对实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时汇报并采取合适的措施;
5.做好实验记录、实验结束工作。
第十五条按照“谁在岗、谁负责”的原则,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实验室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六条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 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七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1.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分院(部)、直属单位需根据学科特色和实验室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
2.建立教学、科研实验项目安全审核制度。须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教学、科研实验项目进行审核。
3.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落实“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三同时”制度;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八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1.实验室人员应随时监视并记录实验仪器设备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异常情况,保持温度、湿度等环境条件在正常范围,对计算机课程类实验要注意重要口令的保密,无关人员不得接近显示有重要信息的计算机或打印机;发现黄色、反动软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院保卫科报告、处理。
2.实验室管理人员和指导教师必须在每次实验前熟悉本次实验的内容、操作步骤及各类仪器设备的性能和使用方法,严格按照操作的规章制度,不得违反操作,并随时做好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3.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精密仪器设备、大功率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使用时间较长的仪器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仪器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4.要加强仪器设备操作人员的业务和安全培训,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学研究工作。国家规定的某些特殊仪器设备和岗位需实行上岗证制度。
5.对于自制自研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并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十九条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内应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必要的漏电保护器;电器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器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器设备和大型仪器设备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要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
2.雷雨来临前,应切断电源,防止直击雷、感应雷、侧击雷和球雷侵入室内;对于安装了室外天线的仪器设备,要拔掉信号连接端口,切断仪器设备与外界信号收集装置的联系,防止雷击现象危及人员与仪器设备安全。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
4.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需提前告知实验实训中心,得到允许后方可使用。
5.要定期检查实验室用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管路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二十条信息安全管理
信息安全是指对于教学、科研活动中实验技术参数、观测数据、实验分析结果及新的科学发现等资料信息的保密性、完整性、可用性、抗否认性的保持和维护。各分院(部)、直属单位和实验实训中心应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增强信息安全意识;加强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建立病毒防护系统并不断加以更新;重要的数据资料应定期进行备份,妥善保管。
第二十一条消防安全管理
各分院(部)、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所辖实验室消防安全责任人,按照《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办法》全面负责实验室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十二条以上条款中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 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三条加强实验室安全与卫生检查
1.实验实训中心每学期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实验室管理员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检查记录。
2.实验实训中心应加强实验室内务管理,建立实验室卫生检查管理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用具放置整洁、规范。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人员必须检查仪器设备、水、电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3.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建立实验室安全管理检查台账,记录每次检查情况;对发现的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分清责任并积极整改。
4.实验实训中心负责对全院所有实验室安全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检查。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的实验室,要求限期整改。
第二十四条安全隐患整改
发现实验室存在安全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发现严重安全隐患或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向所在分院(部)、保卫处、实验实训中心报告,并采取措施积极进行整改,并对整改后的效果及时进行检查。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实验实训中心要根据实验室实际情况,针对各种可能发生的实验室安全事件,制定科学合理的应急处置预案。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处置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由实验实训中心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