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处(室)、分院(部):
为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对学院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整,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现将《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印发你们。
特此通知。
实验实训中心
2017年11月17日
西安财经学院行知学院实验仪器设备损坏(遗失)赔偿制度
为了完善仪器设备管理制度,加强师生对学院公有财产的责任心,避免仪器设备等器材的非正常损坏和丢失,保证实验仪器设备的完整,确保教学、科研工作的正常进行,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制度。
一、凡使用各类仪器设备中,由于下列主观原因发生的责任事故,给学校造成损失的,均应赔偿:
1.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或改装设备的。
2.不听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或不按规定要求的。
3.工作人员因工作疏忽,不负责任、指导错误或保管不当造成的被盗、损坏的。
4.尚未掌握操作技术或未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及使用方法就轻易上手。
5.实验时发生偷盗,应对偷盗当事人加倍追偿。
二、损坏遗失赔偿时,应根据情况进行索赔。
1.对损坏后无法修理或修理后,准确率明显降低者应按损坏设备现价的100%赔偿。
2.损坏、遗失零配件的,应按照零配件的现价进行赔偿,如因此导致仪器设备无法正常使用的则加倍赔偿。
3.局部损坏但可修复正常使用的,只计维修费用,若修理质量明显下降的视质量下降程度酌情计价赔偿。
三、赔偿费用的执行
1.责任事故发生后,若当事人主动承认,当事人应书面说明,由实验指导教师签字后,交实验室管理人员或实验实训教学中心综合管理办公室处,并报于实验实训教学中心领导或分管院领导,最后做出处理结果。
2.若责任事故发生后,责任人未主动承认,实验指导教师、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协助实验实训教学中心主任查明情况,若损坏丢失单价为1000元以上设备或配件时,必须报主管院长审批。
3.损坏、遗失的仪器设备属几个人共同负责的,根据责任的大小共同承担赔偿费。
4.赔偿费用应一次性付清,若因赔偿数额较大或本人经济确实困难者,经分院主管领导批准后可分期偿还。
四、本制度由实验实训教学中心负责解释说明。